第一条 为实现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,对信息科技术人员的录用、考核作出以下管理制度。 第二条 确定用人单位岗位编制的原则: 1.符合医院及本科室长远发展规划、经营战备目标的需要; 2.符合目前或近期业务的需要; 3.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业务开展,避免人浮于事; 4.能适应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幅度。 第三条 聘用人员均首先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和个人修养,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优秀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才能的人员。各岗位人员要力争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多条者,不得成为我单位员工: 1.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,被判刑或被通缉,尚未结案; 2.参加非法组织; 3.品行恶劣,吸食毒品; 4.拖欠公款,有记录在案; 5.经医院体检,本单位认为不合格; 6.年龄未满18周岁。 第三条 新录用人员,与我院签订《试用协议》,持该协议向工作部门报到,由部门主任安排具体工作,人力资源部同时向财务部发《试用人员上岗通知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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